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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通信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何要公开?”(转载)
作者:三十年代 提交日期:2013-05-22 16:26:59
    一批钱锺书手稿将于下月拍卖,杨绛认为此事非常不妥——
    “通信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何要公开?”
      本报北京5月21日专电 (驻京记者江胜信)针对数家媒体于今天曝光“钱锺书杨绛手稿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于6月22日拍卖”一事,本报记者致电杨绛先生,杨先生认为此事不妥。她已于20日下午电话联系到收藏这些书信的李国强,问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请给我一个答复。”
      据了解,即将由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这批藏品包括66封钱锺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杨绛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钱瑗书信等,主体是钱锺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在一封写于1981年的信中,钱先生谈到《红楼梦》的英译本:“因思及Hawkes近以其新出译本第三册相赠,乃细读之,文笔远胜杨氏夫妇(编者注:杨宪益与戴乃迭),然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可笑可叹。”钱先生“不能公开说”的话,如今却已在诸媒体和网站上“被公开”了。
      杨绛先生于20日得知拍卖消息时,很是吃惊,她立即给远在香港的李国强打去电话,表示“我当初给你书稿,只是留作纪念;通信往来是私人之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这件事情非常不妥,你为什么要这样做?请给我一个答复。”李国强说:“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他承诺要给杨绛一封书面答复。
      记者随后向李国强求证,他答:“我不知道,这件事情和我没有关系。”随即挂断电话。
      据此前媒体报道的消息称:“这批手稿将于6月1日在现代文学馆展出。”“6月8日将在现代文学馆推出‘也是集钱锺书书信手札专场’研讨会”。中国现代文学馆常务副馆长吴义勤否认此事,他告诉本报记者:“拍卖公司前两天来文学馆想要租场地,我们没有答应。”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胡小姐称,想要在现代文学馆展出是拍卖方的一个意向,现在改地方了,“具体地点还没确定,但6月1日展出那是肯定的,拍卖也将如期进行。”书信的著作权属于写信一方,拍卖行为需不需要对著作权方负责?对记者的这一疑问,胡小姐答:“我们只对委托人负责。”
    http://whb.news365.com.cn/ewenhui/whb/html/2013-05/22/content_44.htm
    
作者:傻子哥哥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2:43
    老太太真不愿意公开,那就不要再拍了,不能无视个人隐私。。。。。。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5:10
    这么大年纪了,没必要管了,何况也管不住
作者:zajrc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6:51
    拍卖前也不跟老太太打个招呼,真不像话。
作者:爽口马老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7:53
    作者:傻子哥哥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2:43
     老太太真不愿意公开,那就不要再拍了,不能无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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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傻子哥哥所言,是 宇宙的真理
作者:白马寺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7:54
    支持楊老。
作者:shengjingtongzhi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8:15
    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让我养成了一个好习惯,能用嘴说的绝对不写电邮或发短信(我早已不写纸信了),即便当面或电话里用嘴说,我一般也是搞突然袭击,不会提前通知对方,以免对方录音。
作者:tomchenyan 提交日期:2013-05-22 16:39:57
    身後是非誰管得,滿村爭說蔡中郎。老太太太愛惜老錢的形象了,百歲之後,又怎樣管?倒不如眼不見,心不煩。隨他去。
    
    有可能流拍,我的看法。
作者:badboy1 提交日期:2013-05-22 16:59:53
    纯粹为了卖钱,不可取,毕竟有些故人说的话不该白纸黑字的公开。
作者:太平盛世啊 提交日期:2013-05-22 17:04:50
    哈哈,为甚港人如此大规模抛售珍藏了这么些年的藏品?
作者:锡象熏斋 提交日期:2013-05-22 17:25:22
    当事人还活着,未经允许就公开,确实不妥。
作者:小楼一夜乱翻书 提交日期:2013-05-22 17:33:24
    急于卖钱,啥都不管
作者:之乎 提交日期:2013-05-22 17:50:34
    作者:锡象熏斋 提交日期:2013-05-22 17:25:22
     当事人还活着,未经允许就公开,确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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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锡又说不辨证的话,当事人死了(尤其是尸骨未寒)就能说了吗?
    
    死活都不能说,国人透着厚道。
作者:鼓山 提交日期:2013-05-22 18:24:40
    送了就送了,卖了就卖了。管人家呢!
    那还那么多的签名本卖来买去的。
    还那么多有上款有题跋的字画书籍上拍的。
作者:熟读世说新语的人 提交日期:2013-05-22 18:29:44
    法律保护的是普通人的隐私权。至于公众人物,是没有隐私权可言的。
作者:风林火山 提交日期:2013-05-22 19:08:58
    楼上意思是说席棚甚于画眉事也可以DV示众?
作者:脉望 提交日期:2013-05-22 19:40:04
    老太太看来身体还好,不错。
    李不如鲍啊。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2 20:22:37
    最近好多卖的啊。
作者:散木 提交日期:2013-05-22 21:28:20
    这都董国强弄出来的事.
    自从任公卖了好价钱后...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2 21:32:24
    经济复苏,赶紧套现,抄底金银,抢购豪宅
作者:alin 提交日期:2013-05-22 21:41:00
    可惜现在都电邮了,我琢磨着应该找个什么由头,让布衣的几位老写封信给我,留着以后把玩
作者:kacino 提交日期:2013-05-22 22:09:20
    不知相关法律如何规定的,有没有法律界的朋友来科普一下
作者:奔奔 提交日期:2013-05-23 10:53:01
    杨先生认为此事不妥。她已于20日下午电话联系到收藏这些书信的李国强,问他:“你为什么要这样做?请给我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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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炒作呼?连等老太太百年都等不及了,不过这老太太也太能活了,呵呵
作者:潘家园找骂的 提交日期:2013-05-23 11:31:38
    要是和梅娘老太太相比,杨老太太是太能活了,缺德话,呵呵,哈哈···············)
作者:三十年代 提交日期:2013-05-25 13:22:05
    钱钟书私密书信拍卖遭杨绛严词反对
    2013年05月25日 08:58 中国广播网 我有话说(30人参与)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宣布, 6月22号将在北京举办一场名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的拍卖会。届时,66封钱钟书书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夫人杨绛的书信和《干校六记》手稿,6封女儿钱瑗的书信将集中拍卖。珍贵手稿的大规模面世,引发收藏界、文学界,乃至法律界的强烈地震。
    
      私人信件被公开拍卖,这让钱家三口目前唯一在世的102岁的杨绛女士非常愤怒。面对杨绛女士的叫停,拍卖公司将如何应对?
    
      “我当初给你书稿,只是留念;通信是私人间的事,你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杨绛女士口中的那个“你”是指这批信件的唯一收件人——香港原《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
    
      面对指责,李国强却答复说:“这件事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但截至目前,他并未透露到底是谁所为;而拍卖公司也同样守口如瓶。因为,为委托人保密是行规。
    
      再来看 引发争议的这批信件,事实上,它已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 而内容曝光。《也是集》的书名,来源于钱钟书曾经收藏书籍的"也是园"。《也是集》的意思是:“也算是一部文集”。而以原始书信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还是头一次,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
    
      这些手札有两个亮点:一是唯一一次在信中评鲁迅。钱钟书一直洁身自好,从不在公众场合和报刊中对别人做评价,但是在私人往来的书信中,却有些许对于鲁迅的评论。钱钟书说:“三年前鲁迅纪念时出版之传记,中间只字不道其原配夫人,国内外皆有私议而无声言者。”这段文字暗含了其对鲁迅人格的评价。亮点二,呈现《也是集》出炉始末,钱钟书的《也是集》1984年由香港广角镜出版社出版。李国强的锲而不舍,钱钟书的不合作到合作,先后历经4年的书信拉锯战在信中一一体现。
    
      那么,杨绛女士叫停拍卖,是否出于担心钱钟书先生的声誉受损?厦门大学中文系“钱学”研究专家张治博士明确表示“不会”。
    
      张治:那个书信我看过了,我觉得内容还好,无非就是对朋友可能有两句开玩笑的那种话而已。名誉是没有损失,但是杨绛先生不高兴的原因这个也可以理解的,因为过去来看,书信在这个人去世,比如钱钟书先生去世,应该由收信人把书信还给写信者的,比如钱先生的后人或者是他们家属,而不是保管不妥当或者是交给拍卖公司来处理,我觉得这样可能还是不太合适的。
    
      在已曝光的件中,钱钟书已写明,不想对外界表露自己对他人的看法;杨绛女士的信也在被拍之列,而她本人 也已 表示反对。由此看来,这批信件被拍卖,或者仅仅是被公开,都已明显违反了写作人的意愿,那它又是否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
    
      张洪波:钱钟书给那个人写的信,实际上是写给那个人的,但是这个信的著作权归钱钟书享有,钱钟书去世之后,杨绛先生享有对书信的著作权,这是没有问题。那么,从著作权角度来讲杨绛就可以要求拍卖行不得进行拍卖。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违反著作权。既然 收件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那么,拍卖虽然不妥,却不违法。
    
      张洪波:因为他拍卖行为本身也属于一种发表行为。这个信件的持有人他没有权力去发表这个作品。这些艺术品经过上百年之后他的增值比较大。像国外的一些艺术品包括这些名人的书信他就是有一个归序权,为了保障艺术品原来著作权人的利益。
    
      最终,钱钟书一家私人信件及手稿的命运,将走向何方?中国之声也将持续关注。
    
     http://collection.sina.com.cn/auction/pcdt/20130525/0858114719.shtml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3:37:47
    这么高调拍卖也许就料定杨先生会反对,一反对肯定就增值。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5 13:50:26
    撤拍可能很大,恐怕图录也印不了了,那就可惜了。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5 13:51:12
    “不是李白”同学现在是钱学专家啦哈哈。
作者:奔奔 提交日期:2013-05-25 14:20:11
    那么,从著作权角度来讲杨绛就可以要求拍卖行不得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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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话,P话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5 14:25:12
    楼上别激动,人家说的也不是没道理,公开拍卖(印制图录),等于是变相发表,涉嫌侵犯著作权。看来只能私下捏码了。。。
作者:阳自东来 提交日期:2013-05-25 14:52:17
    拍卖图录的著作权不知如何界定?按理是侵犯著作权的,但现实这是常事。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5 15:00:07
    不告不理。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5:21:44
    《也是集》的书名,来源于钱钟书曾经收藏书籍的"也是园"。《也是集》的意思是:“也算是一部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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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这个有创意。。钱锺书“也是集序”原文是:
    
    钱曾的“也是园”以藏书著名,我不避顶冒我那本家牌子的嫌疑,取名《也是集》,也算是一部文集吧。
    
    记者不知根据网上哪个俗本,把“钱曾的‘也是园’以藏书著名”理解成“钱钟书曾经收藏书籍的‘也是园’”了。。。。英敛之也有本《也是集》,马相伯写的序,钱当时没注意(记得似乎有人指出来过)。。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5:32:13
    找到了,就是王培军先生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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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锺书《也是集》的书名及其他
    
    王培军 《博览群书》2008年第12期
    
      钱锺书的博学世所共知,也因为这个缘故,我才想在他书里觅些讹失,来作为饭后自炫的谈资。必须承认,这种心理是有几分可笑的。钱先生有一篇《释文盲》,揶揄不懂文学的学究,说好比《格列佛游记》里的那位主角,“在大人国瞻仰皇后玉胸,只见汗毛孔,不见皮肤”。我读书不识大体,而津津于字沟字缝间,钱先生地下有知,恐又要“眼睛增添明亮”、“齿牙闪烁光芒”(《说笑》),而“冷然微笑”了。
      
      一、《也是集》的书名
      
      《也是集》是一册小书,收文四篇,在香港出版。后与《旧文四篇》合并,删去一篇,是为《七缀集》。在《七缀集》的附录里,钱先生于《也是集原序》后,添了一段“附识”,述及《也是集》的书名,说:
      我后来发现清初人写过一部著作,也题名《也是集》。吴庆坻《蕉廊脞录》卷五:“江阴李本(天根)《爝火录》三十二卷……引用书目,附录于左:……《也是集》,自非逸叟……”即使有一天那部著作找到而能流传,世界虽然据说愈来愈缩小,想还未必容不下两本同名的书。
      钱先生的这段话,不过三四行,却几乎行行有错。
      第一,“自非逸叟”的那本书并没有失传,甚至也不算冷僻。相反,其书在晚清民初,不止一次翻印,见于各种丛书,如《明季野史汇编》、《中国内乱外祸历史丛书》等。研究晚明史的人,也许要认为是常见书。今人所编的《四库禁毁丛书》史部第33册,也收入了。其次,那本书的书名,确切地说,也不是“也是集”,而是《也是录》。其详,可见谢国桢的《增订晚明史籍考》。一字之差,虽不致“谬以千里”,但钱先生的解释,不免有欠圆满了。第三,那本书的作者,一般是题为“自非逸史”,其人真名为邓凯,各种目录书,都是作晚明人的。全祖望的《鲒琦亭集》、邵廷采的《思复堂集》等,均载有其人事迹。钱先生说是清初人,虽不错,但不确,恐怕是未检原书之故。
      顺带一提,光绪三十三年(1907),天津的大公报馆也出版过一种《也是集》。作者为英华,字敛之,也是近代史上有名的人。严复曾为此书作序,收入王栻编《严复集》。晚清的文献是钱先生博览的一个方面,而尤其瘉壄堂的诗文,是钱先生所烂熟的,但不知这一篇何以竞筛眼里走漏了。不然,最后一句的数目字,便该易为“三人行”之“三”了。
      
      二、人生的妙喻
      
      相对于谈艺,钱先生于写旧诗所用的功夫比较少的,但“炼意炼格,尤所经意”,所以名章隽句,也所在多有。惜乎学人浮气粗心,多染流俗之习,偏嗜浮烟涨墨,于钱先生的气体清妙,鲜能领会,殊令人有真赏难逢之叹。在《槐聚诗存》第44页,有一首《新岁见萤火》,云:
      守玄行无烛,萤火出枯草。……流辉坐人衣,飞熠升木杪。从夜深处来,入夜深处杳。嗟我百年间,譬冥行长道。
      “从夜深处来”四句,是说人生世间好比深夜的飞萤,生,是从不可知的大夜而来,死,则消失而仍归于大夜。这种比喻是令人起生死之感的,钱先生作为诗人的敏感,在这几句诗里有充足的表现。可是,这个感想不是钱先生的创造,也非传统诗中所有,其渊源应该是来自欧洲。英国7世纪的史家比德(Bede),有一部传世之作,名叫《英吉利教会史》(The EcclesiasticalHistory of The English Nation),其第二卷十三章,有一节略云:
      吾人生世间,为时极短,生前若死后,俱神秘莫可知。亦如冬夜中,风肆雪虐,吾人相聚欢饮,壁炉之火,炽然而燃,而于此际,偶有一雀,自门外飞入,逗留片刻,遂复由窗飞去。当彼在屋中时,受屋之庇,略无风雪之侵,然亦祗此一瞬,倏忽之顷,自暗夜而来之雀,又复归于暗夜中矣。人生世间,亦略如是,一弹指顷耳。生之前,死之后,俱如大夜,不可知也。
      这一节文字,是英国文学史上的名篇,钱先生不会没读过,所以,说前面那几句诗脱胎于此,应该不是过分的话。
      
      三、曹冲称象
      
      曹冲称象的故事小学生都熟知。不过,这个故事的来历并不简单,其间涉及些许学问,钱锺书、陈寅恪两大师都曾有所考证、议论。如《管锥编》第1260页云:
      苻朗《苻子》:“朔人有献燕昭王大豕者,……大如沙填,足如不胜其体。王异之,令衡官桥而量之,折十桥,豕不量;又令水官舟而量,其重千钧。”按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清桂馥《札朴》卷三皆谓与《三国志·魏书·武、文世王公传》载邓哀王冲量孙权致巨象事同。《杂宝藏经》卷一之四记天神问弃老国王:“此大白象有几斤两?”举朝莫对;大臣归以问父,父曰:“置象船上,著大池中,画水齐船深浅几许,即以此船,量石著中,水没齐画,即知斤两。”
      陈寅恪《三国志曹冲华佗传与佛教故事》一文(见《寒柳堂集》),亦及此事,引《魏志·邓哀王冲传》,又引宋叶适《习学记言》云“仓舒(按指曹冲)童孺,而有仁人之心,并舟称象,为世开智物理,盖天禀也”,谓:
      是直信以为事实。何义门焯以仓舒死于建安十三年前,知其事为妄饰,而疑置水刻舟,算术中或本有此法。邵二云晋涵据吴曾《能改斋漫录》引《苻子》所载燕昭王命水官浮大豕而量之,谓其事已在前。(见梁章钜《三国志旁证》壹肆。)然皆未得其出处也。考北魏吉迦夜共昙曜译《杂宝藏经》壹弃老国缘云:天神又问,此大白象有几斤?而群臣共议,无能知者。亦募国内,复不能知。大臣问父,父言,置象船上,著大池中,画水齐船,深浅几许,即以此船量石著中,水没齐画,则知斤两。即以此智以答天神。
      据《三国志》,曹冲封邓哀王,故云“邓哀王冲”。钱先生大概认为:曹冲称象,与燕昭王称大豕,略无不同,而与《杂宝藏经》所载尤相似。钱先生一向主张:“东海西海,心理攸同;南学北学,道术未裂。”换言之,便是观其会通,而寻常的异同比较,则匪所思存。所以,钱先生拈出此事,并非要追溯源流,考其事之所本,不过聊徵“心同理同”之意。而陈先生的兴趣大相径庭,钱先生之所不为,正是陈先生的精彩处。陈先生于考证事毕,有一节推论,剥茧抽丝,抉发其事流传的经过,并及比较文化的大义,云:
      《杂宝藏经》虽为北魏时所译,然其书乃杂採诸经而成,故其所载诸国缘,多见于支那先后译出之佛典中。知卷壹之弃老国缘亦当别有同一内容之经典,译出在先。或虽经译出,而书籍亡逸,无可徵考。或虽未译出,而此故事仅凭口述,亦得辗转流传至于中土,遂附会为仓舒之事,以见其智。但象为南方之兽,非曹氏境内所能有,不得不取其事与孙权贡献事混成一谈,以文饰之,此比较民俗文学之通例也。
      我想,钱先生嫌陈文章不雅驯(见《与汪荣祖书》),此文未必寓目,否则考证既与圈合,照钱先生的脾气,是要自行割爱的了。况且,撇开创获先后,单以考论而言,陈文也是骊珠已得,题无剩义了,又何须钱先生的闭门造车,丰干饶舌?“通人之蔽”,钱先生怕也难免。
      
      四、亵语入正史
      
      顽皮的小孩子学骂人,没有不喜亵语的。钱先生小时顽皮,老了也玩心不改,著述中涉及亵语处,不一而足。如《谈艺录》(补订本)第374页,解释李贺的“古时填渤游,今日凿崆峒”两句,即是一显例。又如《管锥编》第966-7页,论“亵语人正史”,云:
      匈奴冒顿《遗高后谩书》:“陛下独立,孤偾独居。两主不乐,无以自虞。愿以所有,易其所无。”……况周颐《蕙风移二笔》卷一举《战国策》[韩]二宣太后谓尚子语、《后汉书·襄楷传》章怀注引《太平经典·帝王篇》言广嗣之术及《唐书·朱敬则传》上书谏武后内宠,为亵语入正史三例。可以此《谩书》及《金史·后妃传》海陵怒诘莎里古真语补之。
      据钱先生考说,《谩书》“所有”“所无”云云,即“指牝牡”、“秽媒语”也。最后一句,说“可以此《谩书》及《金史·后妃传》补之”,是此节的用意,乃为补况书的遗漏,但他忘了况氏另有一书,即连载于《东方杂志》中的《眉庐丛话》,已自增《金史·后妃传》金海陵一事:
      古以猥亵语入史书者,尝汇记之,得四事:……一、《金史·后妃传》:“海陵私其从姊妹莎里古真余都。莎里古真在外为淫佚。海陵闻之,大怒曰:“尔爱贵官,有贵如天子者乎?尔爱人才,有才兼文武似我者乎?尔爱娱乐,有丰富伟岸过于我者乎?”又海陵尝曰:“余都貌虽不扬,而肌肤洁白可爱。”
      所谓“海陵怒诘莎里古真语”,其详如此。况氏引此文后,复有论云:
      以上四事,宣太后之言,托谊罕譬。古人质朴,不以此等语为讳,要亦无伤大雅。《襄楷传》注近于房中家言,通乎阴阳化生之旨,不得以猥亵论。唯朱敬则一疏及金海陵之言,则诚猥亵不堪,不当载之史册。
      钱先生“知一不知”,所增二事,可留者仅一,余下半数都只好还诸况氏了。近人多称况“记丑学博”,“拼命著书”,不仅自负词学,为有名的狂人,由此观之,其涉猎博杂,也可算名下无虚。
      而况氏书所举之例,尤以《战国策》宣太后语,较为人所熟知。(但《战国策》并非正史,钱语稍不确。又,今人李敖有一文,亦引其事,发挥古人“质朴”之义。所说与况同。周寿昌《思益堂日札》卷二“秦宣太后事”条,云“此亦策士恨秦,造此语以丑之”,亦可参。)陈锐《褒碧斋杂记》中,为近人叶德辉刻房中书作辩,也引《战国策》中事,说:
      吾友叶奂彬吏部《双梅影盒丛书》,刻《素女经》数种,时人以为诲淫。余谓此不过《杂事秘辛》之类耳。试读《战国策》韩二:“妾事先王也,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妾困不疲[一本作支]也;尽置其身妾之上,而妾弗重也。何也?以其少有利焉。”此何说耶?又试读《仪礼》妇至成礼:“主人说[读如“脱”。后同]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止。主人入,亲说妇之缨。烛出。”敢问以下当作何语?周公诚圣人中之情者哉。
      是由史及经,末一句,尤令人解颐。促狭如钱先生,读之必当莞尔。
    
    
    
    ps:今天是钱先生逝世十周年的日子,谨转贴一文以表怀念之意。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5 16:24:09
    某法院的判例:“按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被告作为拍卖公司,其复制......并向特定客户发行,以及在拍卖过程中以幻灯的方式放映......的行为,均系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为了便于客户了解拍卖标的而提供的便利手段,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系出于其他目的,并且被告的行为既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的侵犯。 ”
    
    
作者:ele 提交日期:2013-05-25 16:27:14
    这一节文字,是英国文学史上的名篇,钱先生不会没读过,所以,说前面那几句诗脱胎于此,应该不是过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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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话无聊。说英国古人早有此喻可矣。
作者:ele 提交日期:2013-05-25 16:29:00
    当时要有网搜学就好了
作者:阳自东来 提交日期:2013-05-25 16:30:41
    某些热点拍卖孔网上的图录数量可不是一般的多。哈哈哈哈。图录拿来卖和送,这区别可大着呢,法院判得真不怎么样.......
作者:图书看守员 提交日期:2013-05-25 16:48:50
    给钱钟书挑错,还是乐老本色当行。如今乐老又熟谙版权,真是才、学、识无一不臻化境。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7:00:48
    作者:ele 提交日期:2013-05-25 16:27:14
     这一节文字,是英国文学史上的名篇,钱先生不会没读过,所以,说前面那几句诗脱胎于此,应该不是过分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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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话无聊。说英国古人早有此喻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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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算无聊。只说“英国古人早有此喻”,那是管锥编、谈艺录的写法。
    王文在谈钱诗的比喻,想把它落实在Bede主教的书上,还就得这么说。
    这个比喻好像在莎剧里也用过,似乎杨绛引过,“雀”改猫头鹰了,我查查去。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7:03:23
    钱先生有一篇《释文盲》,揶揄不懂文学的学究,说好比《格列佛游记》里的那位主角,“在大人国瞻仰皇后玉胸,只见汗毛孔,不见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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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钱为啥在这里这么说,其实是有讲究的,几年前偶然看一本英文哲学书才发现的,e老试着搜搜,哈哈。。
作者:ele 提交日期:2013-05-25 18:10:42
    不就是说人死如灯灭么,弄得好像是撞破天机的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8:41:06
    哈哈,不是这个意思。是说过去世和未来世茫茫不可知,人生百年就好冬夜里猫头鹰从大厅一头窗户(窗外漆黑一团是过去世)飞进来,从对面另一头窗户(窗外漆黑一团是未来世)飞出去之间有点儿亮的这么一小会儿。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8:43:30
    那个比喻跟人死没关系。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9:14:03
    英国7世纪的史家比德(Bede),有一部传世之作,名叫《英吉利教会史》(The EcclesiasticalHistory of The English Nation),其第二卷十三章,有一节略云:
       吾人生世间,为时极短,生前若死后,俱神秘莫可知。亦如冬夜中,风肆雪虐,吾人相聚欢饮,壁炉之火,炽然而燃,而于此际,偶有一雀,自门外飞入,逗留片刻,遂复由窗飞去。当彼在屋中时,受屋之庇,略无风雪之侵,然亦祗此一瞬,倏忽之顷,自暗夜而来之雀,又复归于暗夜中矣。人生世间,亦略如是,一弹指顷耳。生之前,死之后,俱如大夜,不可知也。
    
    Another of the king's chief men, approving of his words
    and exhortations, presently added: "The present life of
    man, O king, seems to me, in comparison of that time
    which is unknown to us, like to the swift flight of a sparrow
    through the room wherein you sit at supper in winter, with
    your commanders and ministers, and a good fire in the
    midst, whilst the storms of rain and snow prevail abroad ;
    the sparrow, I say, flying in at one door, and immediately
    out at another, whilst he is within, is safe from the wintry
    storm ; but after a short space of fair weather, he imme-
    diately vanishes out of your sight, into the dark winter
    from which he had emerged. So this life of man appears
    for a short space, but of what went before, or what is to
    follow, we are utterly ignorant. If, therefore, this new
    doctrine contains something more certain, it seems justly
    to deserve to be followed."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5 19:25:53
    If, therefore, this new doctrine contains something more certain, it seems justly
    to deserve to be followed."
    ============
    看到这一句下了一跳,原来该比喻不是谈人生,是劝国王信基督教的,太有意思了。
作者:tbn 提交日期:2013-05-26 01:39:13
     张治:那个书信我看过了,我觉得内容还好,无非就是对朋友可能有两句开玩笑的那种话而已。名誉是没有损失,但是杨绛先生不高兴的原因这个也可以理解的,因为过去来看,书信在这个人去世,比如钱钟书先生去世,应该由收信人把书信还给写信者的,比如钱先生的后人或者是他们家属,而不是保管不妥当或者是交给拍卖公司来处理,我觉得这样可能还是不太合适的。
作者:zzpaper 提交日期:2013-05-26 10:10:17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5 13:51:12
     “不是李白”同学现在是钱学专家啦哈哈。
    
    长老见笑。记者自称是我现在工作单位毕业学生的同事,突然打电话来。一小时后就播出了。中间我要求看文字稿,他们给我看了我自己讲的内容。我没注意到前面有那么一个称号。。。非常尴尬。
作者:zzpaper 提交日期:2013-05-26 10:14:30
    记者电话好像是问我,拍卖的书信里面会不会对钱锺书名誉有损失。我一怔,就说内容我看还好,不至于损失名誉吧。后来播出,完整的文字稿上下文却成了我认为拍卖私人书信这个行为不损失钱的名誉。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6 14:56:22
    有篇东西正好要请z兄看一下。。
作者:zzpaper 提交日期:2013-05-26 18:23:32
    五老师:请说,或者email联系?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6 18:49:38
    晚上email发去。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6 18:57:54
    一篇和老钱有关的文章,请帮忙审阅一下,看看有无道理。。。
    总之你这个“钱学”专家是跑不了的啦,哈哈。。
作者:xinnanqiu 提交日期:2013-05-26 23:39:45
     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 李江涛)已故著名作家钱锺书遗孀杨绛26日发公开信表示,坚决反对其本人与钱锺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据记者了解,北京一家拍卖公司近日宣布,6月将在京举办一场钱锺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拍卖已故著名作家钱锺书及其夫人杨绛、女儿钱瑗的数十封私人信件。
    
     杨绛在公开信中说,此事让她“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杨绛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针对此次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当天,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法律专家还进行了专题研讨。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等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专家们指出,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中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
作者:xinnanqiu 提交日期:2013-05-26 23:40:33
    此事道德上不妥,法律上也不妥。
作者:九袋 提交日期:2013-05-27 10:07:49
    昨天,杨绛先生发出三点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
作者:白马寺 提交日期:2013-05-27 10:12:41
    為名乎?為利乎?這個編輯做事不厚道啊,三十年後,還讓一百多歲的老太太不高興、發聲明,甚至還要上法庭。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0:28:57
    说到底,就是这个港编不厚道,对方还活着,自个儿也没死,怎么能卖呢,都什么人呢都。像戈革死了,他女儿把钱钟书写给他的诗册卖了,那在情理之中。
作者:qszbysy 提交日期:2013-05-27 10:38:08
    就让老太太安度晚年吧,何必这么急不可待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0:48:37
    又要上法庭了。今后拍卖行要小心了。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0:51:08
    物权和著作权要分清
作者:东海骑鲸客 提交日期:2013-05-27 10:54:03
    杨绛先生的声明:
    
     公开声明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作者:小楼一夜乱翻书 提交日期:2013-05-27 10:54:35
    是不是香港的房子又涨价了啊~~~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02:21
    如果港编这钱是拿去救急的,比如得了病医药费不够,家里揭不开锅了,那还情有可原。
作者:三十年代 提交日期:2013-05-27 11:07:39
     本报北京5月26日专电 (驻京记者江胜信)“我认为这件事情非常不妥。”102岁的杨绛先生针对“钱锺书杨绛手稿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于6月21日拍卖”一事的态度,通过本报独家专访《“通信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何要公开?”》(见本报5月22日第三版)披露以后,被各家媒体和网站广泛转载,成为读者关注的话题并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不少意见截然相左,以致有人推测该事件在法律上处于无法界定的“盲区”。
      “隐私是不能被拍卖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于今天上午召开的“名人信件拍卖的有关法律问题”座谈会明确提出,“‘拍卖钱杨信件’侵权无疑议。”与会人员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副教授等宪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专家。
      
    这是一个新问题?
      辽宁大连出版社在其出版的《记钱锺书先生》一书中擅自刊出钱锺书书信108封和杨绛书信1封。1997年5月,钱锺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该书对其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国家版权局裁定:停止发行该书、封存并销毁该书的库存、对出版社罚款1万元。
      与会专家认为,尽管此次“拍卖钱杨信件”一事所涉及的“拍卖”不同于上述案例的“出版”,但实质是同样的。目前,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向某些“钱学专家”和媒体提供的宣传材料,已造成钱锺书相关信件内容天下皆知,不亚于“出版”所造成的影响。
      依据我国《宪法》第40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书信所有权为收信方?
      信件一旦寄达,信件的所有权是否就从写信方转移给了收信方了呢?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写信是出于双方沟通和交流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信件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有待进一步讨论。
      “这不像赠送一本书或者一支笔那么简单,信件尤其是名人信件包含了多种权益。”比如,信件物质载体(信纸、信封)的所有权,作为文字作品及书法表现力所分别具有的著作权,信件内容所附带的隐私权等等。
      与会专家认为,信件的自然属性是私人之间沟通的工具,包含了很强的私密性和对对方的信任度,即便收信方被认为拥有信件所有权,其对信件的处理也要受到三个原则的严格限制,一是不能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进行颠覆,信件的转让不能利用和违背写信方和收信方相互间的信赖;二是不能侵害写信人的权益,信里所披露的个人私密信息不能被公开;三是信中内容可能涉及第三人,信件的处置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另外,信件所有权的转换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信件的发表、复制、出版权利仍归写信人及相关继承人所有。
      
    构不成实际损失,就谈不上侵犯隐私?
      “拍卖钱杨信件”中“被公开”的钱锺书信件,不仅包含了钱锺书、杨绛及收信方李国强大量的个人信息,还涉及钱锺书对历史和学人的臧否。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公开很“适度”,并没有损害钱先生形象。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指出,这些信息未必是“好”的和“不好”的,也未必要构成实际损失,只要是个人的观点,本人没有公开的意愿的话,就构成隐私。
      对本次拍卖涉及的信件,钱先生和杨先生显然没有公开意愿。一封写于1981年的信中,钱先生在评论《红楼梦》两个版本的英译本时说:“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杨绛先生于20日得知拍卖消息时,很是吃惊:“通信往来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
      与会专家认为:隐私权不是一个物质概念,而是精神概念。隐私是不能被拍卖的,否则将造成人际关系紊乱和社会规则混乱,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中国绝不可以开这个“口子”。
      拍卖公司有权展示委托人提供的古董等拍品,但对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名人信件,其展示就有可能在泄露信件隐私的同时,侵害到写信人的著作权。
      
    拍卖是对钱杨的尊重?
      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曾表示,“本意是出于对钱锺书和杨绛的尊重,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
      商业公司对文化的关注当然是好事,但座谈会与会专家表示:要谈尊重,首先要尊重法律,尊重隐私,尊重写信人的个人意愿。“钱先生和杨先生是社会的良心,如果他们的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保护,谈何尊重?”
      座谈会与会专家指出,著作权有年限,但隐私权没有期限。有些隐私之所以得不到保护,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没有相关权益人诉诸法律。
    
    http://wenhui.news365.com.cn/ewenhui/whb/html/2013-05/27/content_29.htm
    
作者:三十年代 提交日期:2013-05-27 11:10:18
    张治兄这次有些被动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1:19:08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等专家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
    
    这有点瞎扯,侵不侵犯隐私权要看信的内容,不是所有信件都侵犯隐私权。如果信件没有公开发表只是拍卖,更谈不上侵犯著作权。这件事尽可在道德上进行评说,但违不违法还得看信的具体内容,不能因为一方是名人,是德高望重的老人,就随意扣上违法的帽子。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1:16
    “隐私是不能被拍卖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于今天上午召开的“名人信件拍卖的有关法律问题”座谈会明确提出,“‘拍卖钱杨信件’侵权无疑议。”
    ----
    我觉得这个于法无据,信件一旦发出,收件人收到了,就意味着该信件中所陈述的内容的隐私权的让渡。
    
    当然,收件人或第三者在写信人著作权有效期内,不能公开出版该信件(影印或录文),这是没有疑问的。但研究性引用,适当范围的展示,还是应该允许的。
作者:白马寺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4:08
    這個和詩冊拍賣還有點不一樣。詩冊是戈革請錢先生寫的,況且詩已公開出版過。這個手稿是楊先生主動贈給的,且還有大量私人書信。所以楊先生在聲明中主要提的是書信的拍賣。
作者:阿堵物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4:42
    记得学著作权法时,明确说过,这类东西不能因为物权转移改变著作权归属,当然拍卖不涉及著作权。这次拍卖,大肆炒作钱杨书信,并有披露信件内容,说他不侵权是不可能的。不单单是道德问题。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5:41
    就意味着该信件中所陈述的内容的隐私权的让渡。
    ---
    加一句:在原件中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7:11
    以后要是给谁写书面信札,一定记得要注上一句:阅后付丙。
作者:阿堵物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8:39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5:41
     就意味着该信件中所陈述的内容的隐私权的让渡。
     ---
     加一句:在原件中有特别声明的除外。
    
    
    也仅仅是让收信人获知私密内容。没征得作者同意,能不能转让物权,这里面有隐私权的过度转让。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8:51
    与会专家何时变成法官了?“‘拍卖钱杨信件’侵权无疑议”他们有资格说这话吗?既然是座谈会,本身就说明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可以讨论。但看看主办机构及参与者,大都是清华的,有这个结论也不奇怪了。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37:56
    拍卖肯定不违法,但不宜公开在媒体上过多披露信件内容,同时在拍卖图录上要明确标记:本图录中所有图像仅供有竞买意向者参考,全部内容不同复制、转载,拍卖图录不得转售,否则自负担侵权的一切后果。拍卖图则向有竞买意向者定向发放。如此这般,拍卖行庶几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1:42:13
    如果更进一步的想象:李国强不是拿这些信件拍卖,而是据此内容写一篇“我所知道的钱钟书”之类的文章发表,那他这种行为算不算违法?要不要受道德谴责呢?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44:04
    楼上说的这个,研究性引用允许,但一般不得超过原件内容的三分之一。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46:18
    所谓信件的隐私权,从写信人寄出,收件人收到之后,就已经不存在了(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写信人保有的只是著作权。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48:16
    写信人保有的只是著作权。
    ----
    这是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办法。
    
    我一直以为,艺术品、书信,著作权应该归原件持有人所有。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1:52:13
    杨绛担心的恐怕也不会超过其中的三分之一。说到底无非就是一些人物评价。这些内容如通过所谓的研究性文章发表,作者的行为该不该受到指责呢?
作者:liyl 提交日期:2013-05-27 11:59:21
    拍卖只是时间问题。国家秘密还有时效呢。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59:35
    理论上说,画家对他所创作的绘画,也是有著作权的。举个例子,拍卖行拍卖一幅吴作人的绘画,在媒体宣传、图录印制传播上,也是存在著作权风险的。但为什么没事呢?因为艺术家们不可能提出这个问题,要是那个画家敢声明:你买了我的画,画归你,著作权还是我的,你不得擅自展示、出版、售卖,那试想谁还会去买他的画?所以,艺术家们懂得,艺术品物权的转移,也就让渡了其著作权。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2:00:40
    也有极端的例子,某个画家因为他的一幅画在某个活动中被使用了,打著作权官司的,但这是极个别想象。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2:02:54
    像张晖在南都上刊布陈寅恪写给龙榆生的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是有侵犯著作权风险的。还好内容无甚大碍,没见陈家的三个宝货女儿提出异议。
作者:三十年代 提交日期:2013-05-27 12:13:14
    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的事儿,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恐怕是这样的。不知道国外在这种事情上有没有成文法律可以参考?
    
    
    当然,国外的判例不能跟国内的混为一谈。何况,现在杨绛并没有提出诉讼请求,还是在调解阶段吧。
作者:傻子哥哥 提交日期:2013-05-27 12:21:56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59:35
     理论上说,画家对他所创作的绘画,也是有著作权的。举个例子,拍卖行拍卖一幅吴作人的绘画,在媒体宣传、图录印制传播上,也是存在著作权风险的。但为什么没事呢?因为艺术家们不可能提出这个问题,要是那个画家敢声明:你买了我的画,画归你,著作权还是我的,你不得擅自展示、出版、售卖,那试想谁还会去买他的画?所以,艺术家们懂得,艺术品物权的转移,也就让渡了其著作权。
    ==================
    呵呵。。。。不能仅局限于拍卖行的行为。。。。如果画作被印成海报大肆出售。。。。如果被畅销书引用。。。。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7 12:36:27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02:21
    如果港编这钱是拿去救急的,比如得了病医药费不够,家里揭不开锅了,那还情有可原。
    =============
    家里也有第三代要去国外留学,到神庙刻字痛哭,我估计,和陈智超那个差不多。。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3:00:48
    我一直以为,艺术品、书信,著作权应该归原件持有人所有。
    --
    这个不妥,发回重学物权法
作者:江东子弟 提交日期:2013-05-27 13:08:56
    说来说去,就是三个权:
    (1)所有权,这个没问题,归李。
    (2)著作权,这个也没问题,归钱及其继承人。
    (3)隐私权。这要具体分析。
    
    另外,戈革藏的钱锺书诗册,在生前就打算卖了,只不过一来没卖得掉,二来老太太不知道,,三来不涉及隐私权而已。
作者:柳杨 提交日期:2013-05-27 13:09:04
    这件事给名人提了个醒,有些人貌似恭顺,实际包藏祸心,不可视为知己。文革时出卖人的,往往是“知己人”。防学生辈、粉丝辈胜似防贼人。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15:30
    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信,泄露公民隐私,作者有权制止侵权行为
    ========
    加入这句话成立,那么如果作者已经去世,是否需要经过作者家属的同意?如果作者的配偶、子女都已经去世,是否要需要经过作者的孙子辈、重孙子辈的同意?法律的界限在哪里?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16:25
    我指的是单纯的信札拍卖,姑且不涉及著作权。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17:36
    防学生辈、粉丝辈胜似防贼人。
    ========
    不寒而栗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3:18:06
    小江东当心戈疆老太太告你侵犯隐私。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3:20:31
    加入这句话成立,那么如果作者已经去世,是否需要经过作者家属的同意?如果作者的配偶、子女都已经去世,是否要需要经过作者的孙子辈、重孙子辈的同意?法律的界限在哪里?
    -----
    书信中所谓的隐私于法无据。信件一旦发出,收件人收到了,就意味着该信件中所陈述的内容的隐私权的让渡。除非在信中中有特别约定,我告诉你的事情不能告诉第三人。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24:11
    形式重要还是内容重要?是以内容标准来判断还是以形式标准来判断?
作者:图书看守员 提交日期:2013-05-27 13:25:28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1:27:11
     以后要是给谁写书面信札,一定记得要注上一句:阅后付丙。
    --------------------------------------
    或者付丁,甲、乙二人是万万靠不住的。顺便说一句,《陈垣往来书信》好多隐私啊。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27:05
    如果这次禁止拍卖,今后信札市场可能要降温。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3:27:28
    隐私权属人格权,是不能让渡的。但钱锺书去世后,其隐私权已随权利主体的死亡而不复存在,但其隐私依相关司法解释可由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7 13:28:21
    付丁
    ====
    扔水里???
作者:阳自东来 提交日期:2013-05-27 13:33:32
    隐私权通过信件让渡,这个不存在吧。隐私首先是小范围内传播的内容,其它人知道某人隐私也不能公开宣扬,这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举个极端的例子,某人被强奸报案了,这个过程中很多人知道这件事。但是知情人在公众场合,宣扬此事就是侵犯隐私。强奸案是不公开审判的。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3:35:06
    私人间的通信,又不是当事人主动向社会公布。通信不意味当事人放弃隐私权。只要依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平,私人的事情不愿为外人所知。受信者就无权公布其隐私。
作者:图书看守员 提交日期:2013-05-27 13:43:34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7 13:28:21
     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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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扔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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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成丁之谓也。如今碎纸机可代行其劳。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3:45:12
    我说的书信中的隐私,就是指书信中陈述的内容。如果内容还要细分的话,那说我家门口在修路,说我家自来水龙头漏水,说我老婆很凶,倒是那个算不能泄露的隐私?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7 13:47:22
    《陈垣往来书信》好多隐私啊。
    ----
    先不说隐私,版权也不可能全解决啊。就看哪个出版社胆儿大了。
作者:图书看守员 提交日期:2013-05-27 13:49:07
    王元化的《清园书札》,笑死了。
作者:Hesiod 提交日期:2013-05-27 13:49:59
    长乐老的意思是阅后烧掉,是付之丙丁的简称。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52:27
    单纯的拍卖本身是否就意味着侵犯了著作权或者隐私权?拍卖信札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必然构成公开信札内容?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55:04
    如果禁止的话,那么今后但凡信札拍卖,不仅需要所有者同意,还需要继承人同意,除非所有者正好同时是继承人,否则这事儿就复杂了。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3:56:03
    拍卖的内容,如果已经公开发表过,则只是物权的转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拍卖中的预展制度,一定会使得拍卖信札向不特定的主体公开。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3:58:06
    还是孔网好啊。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3:58:40
    著作权,还有隐私权,本来就是在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公众当然希望知道越多越好,但当事人要求保护,也于法有据。幸好像杨老太这样开不开的人还是少数,今后拍卖别人的信札,依不告不理的民诉原则,也不会有什么大变化。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4:01:03
    先斩后奏总不是个长久之计。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4:01:53
    要事先制定规范,否则监管部门失职。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4:03:41
    所以隐私权还是依正常人的心理和道德水平,不愿为外人所知的事情和信息。如果信札中只是泛泛的客套语,自然谈不上侵权。记得牟老有一次公布,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4:04:56
    记得牟老有一次公布周汝昌的信札,上面老周和医生提到自己阳痿的事,如果周的女儿起诉,一定会认定侵犯隐私权。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4:06:15
    ,拍卖人在拍卖前须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条件及相关资料。由此,在拍卖照片这种摄影作品时,为了取得最高的竞价,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介绍。
    
    拍卖中的预展制度,一定会使得拍卖信札向不特定的主体公开。
    ---
    某法院认为:“拍卖图册是向潜在的参加拍卖的对象赠送的,相关网页上无广告等营利内容亦未定价......这种使用应属于提供拍卖标的条件及相关资料,介绍......内容,不构成侵权”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4:08:58
    图录或许是向潜在对象赠送,但预展现场,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参观的。
作者:宋银羽 提交日期:2013-05-27 14:09:43
    看了杨绛先生的正式声明,有理有节,我看这次拍卖要黄,双方当世人都在世,而这批书札确实又不同一般,不必纠缠于司法概念,感情和道德上就不太能过关
作者:宋银羽 提交日期:2013-05-27 14:10:02
    
    杨绛发声明反对家书被拍卖
    2013-05-27 09:24 阅览:175 评论:0
    编辑:资讯编辑 来源:北京青年报
      面对“我们仨”的家书将被公开拍卖,隐私、信任和感情沦为商品,年逾百岁的杨绛先生昨天(26日)发表公开声明,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她会亲自走向法庭,用行动维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
      北京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近日宣布,将拍卖一批“钱钟书书信手稿”,包括60余封钱钟书书信、13封杨绛书信和6封钱杨独女钱瑗的书信,以及钱钟书《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干校六记》手稿。其中钱钟书的书信大多写于上世纪80年代,收信人是香港原《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信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即将满102岁的杨绛先生一得到消息,立即表达了反对。
      昨天,杨绛先生就此事发表了公开声明,表示“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她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
      这已经不是拍卖界第一次关注钱杨夫妇了。2004年,金仕德公司拍卖了一幅“钱钟书书法作品《秋月斋》”。杨绛先生看过《秋月斋》的照片之后转达了几点意见:字不像钱先生所书;钱先生一生就没有过“秋月斋”,钱先生从来不写悬腕大字。这件估价2000元的拍品竞拍时无人出价,最终流拍。
      昨天上午,来自清华、人大、北大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为此召开专题研讨会。专家们提出,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
      记者昨天在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拍卖公告就放在首页上,显示拍卖将于6月21日13时在北京万豪酒店举办。
      记者以咨询“该拍卖是否有预览”的名义拨打了该公司电话,一位工作人员首先询问记者是否是“他们家(钱杨夫妇)的亲属”,得到否定的回答后,他说:“这个拍品能不能上拍,还不一定呢。”记者随后以记者的身份致电该公司对外宣传负责人胡女士,两次拨通手机后,接电话的人都自称是胡女士的同事,胡女士始终未接电话,也未回电。
      公开声明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4:13:11
    但预展现场,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参观的。
    --
    去的视作潜在客户,又不收门票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4:14:04
     拍卖的内容,如果已经公开发表过,则只是物权的转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拍卖中的预展制度,一定会使得拍卖信札向不特定的主体公开。
    ----------------------------------------------------------------------------------
    照你的逻辑,发表过的为何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呢?我是在其他地方发表过,可我没授权你可以发表啊?还有拍卖预展等同于公开发表吗?我看大有讨论的余地。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4:17:51
    看了杨绛先生的正式声明,有理有节,我看这次拍卖要黄,双方当世人都在世,而这批书札确实又不同一般,不必纠缠于司法概念,感情和道德上就不太能过关
    ----------------------------------------------------------------------------------
    这个更可怕,索性将道德感情至于法律之上了。好一个不必纠缠于司法概念,很有些有关部门的霸气啊!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4:19:10
    拍卖行:信札拍卖照常进行
    
     面对杨绛的强烈反对,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杨绛先生的反应他们并没有料到,“本意是怀着对钱钟书和杨绛先生的尊重。委托人觉得这批东西的面世对钱钟书研究及现代文学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毕竟这么大规模的钱氏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而且均未曾公开过。”尽管杨绛先生“叫停拍卖”的态度如此明确,该负责人仍表示“他们前后花了3-5年的时间才征集到这些作品,拍卖仍然会如期举行。”至于委托人的身份,该负责人表示不便透露。记者了解到,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于6月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札专场研讨会。
    
作者:宋银羽 提交日期:2013-05-27 14:25:25
    就事论事罢了.柳兄如果您写给别人的书信.转天受信人拿去卖钱,总会有想法吧
作者:藏舟 提交日期:2013-05-27 14:26:09
    
    丙丁火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4:27:31
     拍卖的内容,如果已经公开发表过,则只是物权的转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拍卖中的预展制度,一定会使得拍卖信札向不特定的主体公开。
     ----------------------------------------------------------------------------------
     照你的逻辑,发表过的为何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呢?我是在其他地方发表过,可我没授权你可以发表啊?还有拍卖预展等同于公开发表吗?我看大有讨论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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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指作品首次公之于众。是一次性用尽的权利。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4:29:07
    就信札拍卖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记得多年前,就和乐老在孔网讨论过。好像是关于钱君匋的信札。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4:30:31
     就事论事罢了.柳兄如果您写给别人的书信.转天受信人拿去卖钱,总会有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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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想法就能什么都依自己的来?那要法律规则干么?我不高兴不爽的事多了,能想怎样就怎样吗?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4:32:17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副教授等参加了会议。
    
      经过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与会专家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然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第四,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第五,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
    
      与会专家呼吁,全社会要高度关注此次拍卖事件。如果我们的社会允许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制止,这将向全社会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已经非常脆弱的信赖关系,使得人人自危,不敢坦诚交流。在诚信严重缺失、法治尚待确立的今天,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正确指引,引导所有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4:33:48
     发表,指作品首次公之于众。是一次性用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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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著作权吗?怎么又变成只是发表了呢?照你的说法,我的作品只要甲出版社发表了,乙出版社没我授权也能发表?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4:43:35
    这里说侵犯著作权,指的是侵犯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发表权不等于出版权。兄可以先看看《著作权法》。
作者:三十年代 提交日期:2013-05-27 14:47:38
    于法,于情,于理,这是不同的层面,只要不犯法,对簿公堂还真不一定有结果。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7 14:49:17
    是你自己把著作权简化成发表权吧,谁说这里的著作权只是发表权了。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4:52:32
    兼听则明,正反面意见都听听,我是支持拍卖的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7 14:53:35
    争议其实不在著作权而在人身权
作者:故纸堆 提交日期:2013-05-27 16:28:38
    争论它干嘛,这种事也就吾国会出现。可悲!可恨!可恶!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9:01:51
    按照专家的说法,今后信札手稿的拍卖基本上可以关门了,或者说,只能搞些古人的东西。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9:05:21
    隐私权是无限期的吗?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7 19:11:11
    著作权也算,发表权还没有过期。所以说必须首先要弄清楚拍卖图录节选部分图片展示是否属于严格意义的发表,如果算,则同样侵犯著作权。
    
    隐私权最麻烦,发表权还有期限,隐私权立法基本上空白,期限不明。如果无期限,则新发表的古人信札也有可能有隐私的问题,其继承人是否可以以侵犯祖先隐私为由起诉?
作者:柏叶酒 提交日期:2013-05-27 19:15:26
    隐私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已有规定,和大部分民事权利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侵犯死者的隐私,近亲属可以保护。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09:18
    这批东西我全部上手看过,说实话,里面真还没什么损害老钱形象的所谓“隐私”。
    所有信件中,只有一封谈及“有司”和杨宪益夫妇的,最末写了几个小字“此信阅毕毁之”。其他的信件,老钱均无此说明文字。
    我个人认为,这批发表出来,只会提升钱的形象,说明他老人家也是有臧否的,并非关门只做学问 。
    当然,我觉得他老人家也是比较抠门,委托李国强和马力办了许多事情,包括从英国买西书、给钱媛汇款担保等等,但李和马到京,钱氏夫妇从来没有请过一次饭。从某种意义上讲,写这些信札,本身也是一种给李的回报。
    书信,就是一种应酬方式。
    个人觉得,拍卖这个事情,从法律上说是没什么问题的,只是从道德上讲,有一点瑕疵而已。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14:07
    另外还有一点,这些信札中,老钱喋喋不休地向李国强提他拒绝了什么什么人、电视台、记者等等的采访,巨细罗列无遗,感觉他这样做,也是一种自高身价的方式。这不就是“著名隐士”的手段吗?呵呵。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24:16
    这个应该不算隐私吧
    
    
作者:傻子哥哥 提交日期:2013-05-28 09:27:55
    为了钱。。。什么脸都可以不要。。。。哈哈哈。。。。关键是还要打着“怀着对钱钟书和杨绛先生的尊重”。。。。扯淡啊啊啊。。。。。扯淡。。。哈哈哈哈。。。。。。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34:05
    第三,李克和李又安,就是谢泳先生说的钱钟书与清华间谍案中的那两位主角啦。
    
    
作者:奔奔 提交日期:2013-05-28 09:43:00
    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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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信集的公开出版,杨老太太应当知道吧?呵呵
作者:奔奔 提交日期:2013-05-28 09:47:41
    书信所有权为收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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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袋进水了,学了一辈子的法律,东西归谁都不清楚了,真吃大米田共长大的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47:49
    按照法理,已经向公众公开或向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公开,不属于隐私。
    李国强显然属于对钱或杨均“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
    杨老太太应该听过这样一句话吧:
    事无不可对人言。
作者:f00 提交日期:2013-05-28 09:49:58
    女儿赞同平息反革命暴亂。
作者:奔奔 提交日期:2013-05-28 09:50:37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拍卖一本诗集,其他的作为赠送品,哈哈
作者:阿堵物 提交日期:2013-05-28 09:52:30
    A跟B说了一些悄悄话,B又分别私下给C、D、E说了,A知道后不高兴,B也就是道德和诚信问题(多嘴多舌)。但要是B在公开场合,传播给C、D、E......,这就涉及法律问题了。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56:27
    女儿在一封90年代初期从英国发出的信中说,
    赵是不懂教育的。外国记者只知道采访一些“风头”人物,也不可能了解我们对这些人的信口雌黄有什么看法。。。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58:04
    作者:阿堵物 提交日期:2013-05-28 09:52:30
     A跟B说了一些悄悄话,B又分别私下给C、D、E说了,A知道后不高兴,B也就是道德和诚信问题(多嘴多舌)。但要是B在公开场合,传播给C、D、E......,这就涉及法律问题了。
    ------------------------
    什么法律问题?
    愿闻其详。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09:59:05
    作者:f00 提交日期:2013-05-28 09:49:58
     女儿赞同平息反革命暴亂。
    ------------------
    他们自己早就改称为“风波”了。
作者:阿堵物 提交日期:2013-05-28 09:59:29
    A跟B说张三老婆偷情,B又分别私下给C、D、E说了,A知道后不高兴,B也就是道德和诚信问题(多嘴多舌)。但要是B在公开场合,把张三老婆偷情这件事传播给C、D、E......,这就涉及法律问题了。
    
作者:阿堵物 提交日期:2013-05-28 10:04:53
    陈寅恪那本书为啥禁了好多年,就是因为他把没公开的资料公开了。这个拍卖会也一样,不管怎么掩饰,都是公开了(即便是面向特定人群公开)。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8 10:34:33
    拍卖和出版不一样的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8 10:45:01
     A跟B说张三老婆偷情,B又分别私下给C、D、E说了,A知道后不高兴,B也就是道德和诚信问题(多嘴多舌)。但要是B在公开场合,把张三老婆偷情这件事传播给C、D、E......,这就涉及法律问题了。
    ----------------------------------------------------------------------------------
    
    这是偷情,如果说张三老婆今天穿什么衣服,还涉及法律问题吗?所以私人信件本身并不天然就涉及隐私,关键看具体是什么内容。
作者:傻子哥哥 提交日期:2013-05-28 10:55:37
    杨绛不愿再出面回应"阻止拍卖钱钟书书信"
    
     2013年05月28日08:49 新浪读书 微博 我有话说(70人参与)   
    
     杨绛不满拍卖钱锺书书信后续
    
      日前,“钱锺书杨绛信件及手稿首次大规模面世并将拍卖”的消息一经公布引起了杨绛的强烈反对。前日,杨绛先生再发出三点声明,坚决反对拍卖,并称,如果拍卖如期进行,将亲自上法庭维权。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杨绛家的楼下看到她的邻居得知此事后为力挺她,专门写信送上门。记者昨日联系到中贸圣佳执行董事殷华杰,问及是否有一个回应给杨绛,他简单说了两个字“没有”。
    
      保姆:杨绛不愿再出面回应
    
      昨日早上,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位于木樨地附近的某小区,穿过楼群走入安静的院落深处,在一栋房子的三楼,就住着百岁老人杨绛。记者按了三楼的门铃,杨绛的助理兼保姆吴女士很快就通过门禁系统应门,她表示杨绛先生很忙无法接待,她称杨绛最近也经历了很多事已经很疲惫了,“因为杨绛先生已经是百岁的老人了,再过一个月她就要103岁了,她很忙,年纪大了也很容易累,她需要休息,请你见谅。”吴女士称公开信已经用他们的方式公布,杨绛先生也不愿再出面做任何回应。记者问及李国强的书信是否送达,杨绛方面是否请律师,她说自己并不是很清楚。
    
      邻居写信力挺杨绛
    
      随后,记者拨打李国强的电话,对方未接听,而发短信也没有回应。对于拍卖公司方面对此事的回应,中贸圣佳执行董事殷华杰只说了两个字“没有”就挂掉电话。此后再拨打就已经不再接听。
    
      这时,一位老太太坐在轮椅上被推到了楼下,她拿着一封信,信封上写着《杨绛老师收》。这位老人自称是杨绛的邻居,她姓蒋,专门来找杨绛,她看到报纸上钱锺书的书信被拍卖的事情感到很气愤,后来也听说杨绛反对此事,随后,她给记者看她代表邻居写给杨绛的信,上面写道:“杨绛老师,今天在报上看到你的公开声明,我们也感到气愤……希望你不要以此挂心,会有好结果的。”信的署名是:“你的邻居们”。(来源:成都商报)
    
    ========================
    
    成都商报记者也真够无聊的。。。。。
作者:阿堵物 提交日期:2013-05-28 11:54:20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8 10:45:01
     A跟B说张三老婆偷情,B又分别私下给C、D、E说了,A知道后不高兴,B也就是道德和诚信问题(多嘴多舌)。但要是B在公开场合,把张三老婆偷情这件事传播给C、D、E......,这就涉及法律问题了。
     ----------------------------------------------------------------------------------
    
     这是偷情,如果说张三老婆今天穿什么衣服,还涉及法律问题吗?所以私人信件本身并不天然就涉及隐私,关键看具体是什么内容。
    
    
    
    “所以私人信件本身并不天然就涉及隐私”,这句话问题不小。私人信件绝对天然涉及隐私,剩下的问题就是隐私度有多大了。你老歇菜吧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12:36:04
    杨绛的助理兼保姆吴女士。。。
    ——————————————————————
    呵呵,吴学昭女士,用“保姆”这个称呼,太委屈她了。
    
    转帖豆瓣上的几条八卦,可能算是隐私吧。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4749582/
    
    “笃实忠厚,聪明正直”是杨绛对吴学昭的评语,然而,凡是对吴宓先生有点研究的人,不会不知道吴学昭。她是吴宓的女儿,跟吴宓关系很恶劣,至死方休。我所知道的八卦也不过是这些年陆续看过的各方当事人的回忆文章,大概是:
    
    1,吴学昭当年似乎是因为跟蒋南翔(已婚)长年同居,影响越来越不好,最后被下放到四川去做干部,但是她在四川极其风光,文革时期势力很大。
    
    2,她改名“萧光”,跟父亲划清界限,对吴宓晚年多有折磨,包括训话之类,是吴宓先生深感痛心的事。
    
    3,文革后,吴学昭返京,跟蒋南翔结婚,在政治圈内势力依然很大。
    
    4,她编辑出版《吴宓日记》,这是极为可贵的资料,但是她也为吴宓身后资料归属和吴宓传记发表等问题跟各方多有纠纷。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区别的不仅仅是为学理念,更是品行。呵呵。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12:41:44
    成都商报,我们本地人一般称为成都“骚”报的。
    最近一个月,该报在第二版天天为彭州石化背书。
    很无耻。
作者:柳随风 提交日期:2013-05-28 12:47:32
    “所以私人信件本身并不天然就涉及隐私”,这句话问题不小。私人信件绝对天然涉及隐私,剩下的问题就是隐私度有多大了。你老歇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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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你个头啊,你这智商懂什么叫隐私吗?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13:07:42
    这时,一位老太太坐在轮椅上被推到了楼下,她拿着一封信,信封上写着《杨绛老师收》。这位老人自称是杨绛的邻居,她姓蒋,专门来找杨绛,她看到报纸上钱锺书的书信被拍卖的事情感到很气愤,后来也听说杨绛反对此事,随后,她给记者看她代表邻居写给杨绛的信,上面写道:“杨绛老师,今天在报上看到你的公开声明,我们也感到气愤……希望你不要以此挂心,会有好结果的。”信的署名是:“你的邻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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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玩,一位坐轮椅的老太,就可以代表别人,自署“你的邻居们”。呵呵。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13:09:24
    这木樨地附近的某小区,真是马列老太聚集地啊。
作者:qszbysy 提交日期:2013-05-28 13:14:31
    地方小报在本地规规矩矩,出了省就到处乱窜抖机灵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8 13:15:59
    老太太是执笔人,署名在众邻居之末
作者:春晚送盒饭的 提交日期:2013-05-28 13:20:17
    关于这吴女士的八卦看来结不上线
    
    当年似乎是因为跟蒋南翔(已婚)长年同居,影响越来越不好,最后被下放到四川去做干部,但是她在四川极其风光,文革时期势力很大。__________ 按这个算,70早过了
    
    蒋南翔老婆,也算部长夫人,给杨绛当保姆,屈尊不说,杨的胆子也忒大了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8 13:49:06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12:36:04
     杨绛的助理兼保姆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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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吴学昭女士,用“保姆”这个称呼,太委屈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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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花老误会了,杨先生家保姆碰巧也姓吴,虽然没上过什么学,但据说是很聪明的一个人。
作者:爽口马老 提交日期:2013-05-28 13:56:00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13:09:24
     这木樨地附近的某小区,真是马列老太聚集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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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是youmingde 高干楼
    特权老太聚集
    
    一般人何必替他们操么心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8 14:00:13
    作者:百花潭主 提交日期:2013-05-28 13:07:42
     这时,一位老太太坐在轮椅上被推到了楼下,她拿着一封信,信封上写着《杨绛老师收》。这位老人自称是杨绛的邻居,她姓蒋,专门来找杨绛,她看到报纸上钱锺书的书信被拍卖的事情感到很气愤,后来也听说杨绛反对此事,随后,她给记者看她代表邻居写给杨绛的信,上面写道:“杨绛老师,今天在报上看到你的公开声明,我们也感到气愤……希望你不要以此挂心,会有好结果的。”信的署名是:“你的邻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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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邻居都是钱杨背后嘲笑当面敷衍的。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8 14:05:51
    看了报上透露的几行钱背后说人的话,感觉也没什么,大家也都料到他会这么说,这次白纸黑字坐实了而已。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8 16:34:26
    官方人士来表态了:
    
    中国拍卖协会宣传负责人欧树英表示,协会方面已经对钱钟书书信拍卖一事予以关注。作为拍卖行业组织,中拍协将设法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目前的纠纷。
    
    北京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虽然钱钟书书信不属于国家禁止拍卖的文物,但目前当事人杨绛先生已经提出抗议,拍卖公司应该予以重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著作权角度来讲杨绛先生可以要求拍卖行不得进行拍卖。张洪波表示,钱钟书先生写给某人的信件,所有权是收信人的,但是这个信的著作权归钱书享有,钱先生去世之后,杨绛先生享有对书信的著作权。张洪波认为因为拍卖行为本身也属于一种发表行为。这个信件的持有人没有权利去发表这些作品。但张洪波表示,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拍卖只是物权转移,并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违反著作权。既然收件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那么,拍卖虽然不妥,却不违法。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8 16:36:12
    物权人出来表态了:
    
    华西都市报联系到这批书信手稿的收件人、曾任香港《广角镜》杂志主编李国强。他强调,将信件进行公开拍卖,不是他授权,“转给了一个朋友。”面对杨绛先生公开表达的坚决反对的态度,他也不愿多说,只声明“我没有权利叫停拍卖会。”
    
    李国强强调:“不是我把那些信件授权给拍卖公司的。我当初把这批信件转给了一个朋友,是不是这个朋友拿给拍卖公司,或者转来转去转到拍卖公司,我也不清楚。”当记者追问进一步细节时,李国强言辞支吾,表示不愿再谈,“就这样吧!”便挂掉了电话。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8 16:51:38
    有熟人怀疑说,李国强是不是私下里早把这批东西卖给了某人,也就是他说的“我当初把这批信件转给了一个朋友”,现在没想到该人又拿到拍卖行来卖,李本人毕竟私下里卖过这些东西,现在心虚,承认卖过的话,卖东西不是什么光荣的事,不承认吧,这些东西和自己已经无关,自己说不上话。
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13-05-28 19:31:01
    看形势撤拍的可能性很大,看来只能私下捏码了。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8 19:38:57
    真撤拍的话说明还是旧体制旧思维缺乏法治氛围
作者:图书看守员 提交日期:2013-05-28 19:55:34
    有个办法也只有我这种毫无底线的人想得出来:杨绛的理由不是隐私吗?那就让拍卖公司请百花摊主这样的现当代文献大家写一篇类似《钱钟书在80年代的治学经历》的文章,把所有的信件以研究的名义全部引用了,发表在报刊上。这样隐私也没有了,拍卖公司拿出来再拍卖。
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13-05-28 20:09:00
    我觉得还是要拍,然后老太太真有行动就把她认为的侵权人都告上法院,然后请审判机关而不是所谓专家或者公论来议决,当事人不服再上诉,最后法律文书生效,形成案例,拍卖公司就做一回小白鼠吧
作者:散木 提交日期:2013-05-28 20:28:25
    听新闻说,老太太最新表态,要敢真拍,就上法庭...
    
    这个,大陆虽然不是普通法系地方,但这个判例的影响还是很大很大的...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8 20:36:35
    别把老太太气坏了,100出头的人了,不能动怒,更不宜出庭。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3-05-28 20:38:15
    否则原告官司万一输掉,且不说对今后拍卖会造成什么影响,对杨先生身体的影响是肯定的。即使胜诉了也不见得有利于她的健康。
作者:liyl 提交日期:2013-05-28 20:49:10
    这其实也是一次火力侦察,通过老太太的激烈反对,达到了如下目的:
    1、证明了这批东西的真实性。持有人无疑知道是真的,但经此一风波,举世皆知有如此数量级的钱杨信札、手稿存世。
    2、吊足了藏家胃口。老太太现在反对拍卖,可以撤拍;若干年后呢?还有障碍吗?二周一页纸能卖690万,可以想见这批东西的价值,只要是真东西,不愁大资本来。
作者:白马寺 提交日期:2013-05-29 08:28:33
    作者:五明子 提交日期:2013-05-28 16:51:38
     有熟人怀疑说,李国强是不是私下里早把这批东西卖给了某人,也就是他说的“我当初把这批信件转给了一个朋友”,现在没想到该人又拿到拍卖行来卖,李本人毕竟私下里卖过这些东西,现在心虚,承认卖过的话,卖东西不是什么光荣的事,不承认吧,这些东西和自己已经无关,自己说不上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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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俺也是這麼猜的。
    遇人不淑啊。惹老太太動怒,錢老地下有知,也不會同意這編輯的作為。
    惟願老太太能平心靜氣,不要影響健康。
    其實,錢老存世的信札不在少數,楊老太應早作打算,採取措施。即使現在不能出版,將來是總會面世的。個人覺得,最好的辦法是,由權威點的機構或組織得到老太太的授權,開始蒐集(過去陸文虎蒐集了一些,也曾公告過要出版,但未成)保存,無償捐獻或出點錢都可,(重要的是蒐集起來,不要淪為某些個人的私產,以為奇貨可居,待價而沽),以待將來條件成熟時正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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