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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凹证实将拍卖的是假手稿 曾被莫言叫停(转载)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6 16:02:39
    ......
    此次的拍品中,出现了当代著名作家贾平凹的手稿《西路上》...贾平凹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别的不知道。但我知道那是假的,是别人手抄了几张来冒充。”
    ....
    北京歌德拍卖董事总经理王晓文称,这些拍品都是委托人赵庆伟的收藏,“他是通过废品收购等渠道得来的,那个年代创作,作者本人可能有请人代笔或者杂志社请人抄录的方式。”王晓文说,出现这个情况,公司会积极跟贾平凹本人核实, “如果他本人认为有问题,确认是假的,我们马上撤拍。”
    http://collection.sina.com.cn/ystz/20140526/1001152821.shtml
    
作者:hanxichen 提交日期:2014-05-26 16:23:13
    怎么能作者本人确认假的就是假的,马上撤拍呢。马未都曾写过相应文章,作者很可能是利益相关方,要找第三方鉴定才对啊。
作者:三十年代 提交日期:2014-05-26 17:28:42
    媒体现在终于找到一个点了。
作者:故纸堆 提交日期:2014-05-26 17:41:32
    作者本人只有要求撤拍自己确认为真迹的拍品,假的你无权要求撤拍,你可以声明是假的,真假应有参拍者自己来把握。
作者:jackmashimin 提交日期:2014-05-26 18:21:24
    真假谁说了算啊
作者:jackmashimin 提交日期:2014-05-26 18:40:56
    看新闻了 老贾説他都是自己放着稿子 他把他原来的稿子哪出来不就得了
作者:一剑走江湖 提交日期:2014-05-26 18:42:35
    贾说真的是假的怎么办?
作者:luoxun2001 提交日期:2014-05-27 08:20:41
    上个图,请司徒四壁比对下笔迹。
作者:司徒四壁 提交日期:2014-05-27 09:00:01
    不就这个吗
    
    
作者:书巫 提交日期:2014-05-27 09:07:11
    还真是别人手抄了几张
作者:hanxichen 提交日期:2014-05-27 10:09:49
    jackmashimin 提交日期:2014-05-26 18:40:56
     看新闻了 老贾説他都是自己放着稿子 他把他原来的稿子哪出来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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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也不行,要是他重新抄了一遍说是原稿呢。这种事不经司法,主事者说了算,拍卖公司说真,继续拍,就继续拍,说假不拍了,就不拍了。经了司法,应该是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说了算。
作者:luoxun2001 提交日期:2014-05-27 10:25:18
    有个外国作家在自己的回忆录里就说中晚年经常靠重抄旧稿度日。这个是属于伪造,当时有很多文学爱好者会抄书,但是不会用作协的稿纸。司徒,再贴一张靠得住的贾的手稿如何?
作者:书巫 提交日期:2014-05-27 12:15:28
    华夏国拍2011年12月拍品。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7 12:41:57
    上面那张如果是真的,作者怎么没有叫停?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7 12:43:59
    今后收稿信札好何拍卖?
作者:好书店老板a 提交日期:2014-05-27 13:32:17
    近来,莫言再次成为一场风波的主角——— 其写于上世纪80年代的小说《苍蝇·门牙》手稿将被拍卖,莫言表示“非常气愤”,叫停拍卖。
      而且,莫言还致电《解放军文艺》杂志询问由杂志社保管的手稿为何出现在拍场。再往后,委托人收藏家赵庆伟出面表示,他愿意归还手稿并捐赠给现代文学馆。
      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就这样过去了,但关于名人手稿、书信等屡屡被送上拍场,屡屡拍出高价的新闻近年来不断出现,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实,出现这些新闻,更多的是因为市场这只无形大手的操控。
      作家能不能要求藏家归还手稿呢?这要看物权的流转。在莫言的案例中,物权属于莫言,保管机构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失了手稿,经过很多的转卖后流失到藏家手上,这种情况在中国现实中非常复杂。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更麻烦,作家已经把手稿物权转让给了出版社,而出版社在搬迁过程或其他情况下,很多当作废纸卖到了拍卖市场上,藏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手稿,事实上市场上很多手稿都是以这种方式流出的。
      市场决定价值。上世纪90年代之前,作家的手稿、书信等还没有成为收藏市场的主要买卖对象,还没有什么市场价值,自然没有太多人关注和交易。而随着收藏市场的迅速发展,名人手稿、书信的价值被快速认可,价格也是一天天水涨船高,成为收藏市场的“热门货”。于是,相关的事件不断出现,名人因此打官司的事情也是不断增多,而这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也需要审视手稿的物权和著作权,非常复杂。当然,不管怎样,这种拍卖一定要尊重名人和原所有权单位的意愿,否则,名人因此这种官司将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而这应该是绝大多数人不愿意看到的。
      从目前情况看,涉事名人也不必着急或生气,有人收藏你的手稿或书信,在不涉及隐私泄露的情况下,不妨放开胸襟,不必太过计较。因为,能让更多的人拥有你的“墨宝”,拥有你的“文化”,不是一件更有意义的事吗?
作者:好书店老板a 提交日期:2014-05-27 13:32:46
    名人手稿流失 坚决制止还是由市场决定?
    文章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好书店老板a 提交日期:2014-05-27 13:33:44
    http://www.zhongwts.com/information/zixun_read.jsp?id=12717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12:49
    1992年9月13日,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 《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
    
    第十五条: 对列为“长期”、“短期”保管的书稿档案,到期经过鉴定,需要继续保存的,可升为“永久”、“长期”保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可经出版社领导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16:01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1992年以前的书稿的物权问题,似乎有所不同:
    
    1981年国家档案局、国家出版局 《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书稿立卷方法
    ...
    (八)凡接受出版的著(译、画)作原稿,根据其历史参考价值,由编务部门处理退留。凡决定留存的原稿(手迹),在出书后随书稿档案一起归档。
    
    第六条 书稿档案的保管期限
    ...
    (二十)凡是一般的、在一定时期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书稿档案(包括退稿的),列为“短期”保管。此类保管的时间一般是指15年以下。到期经过鉴定,认为还需保存的,则仍由出版社保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经出版社领导批准后,可予销毁。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17:21
    1981年第六条还有一款涉及“全国知名作家”手稿:
    
    (十八)凡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全国知名作家、科学家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永久”保管。这类书稿档案在出版社保管相当一个时期后,经鉴定、编造清册向档案馆移交。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19:24
    不知道“全国知名作家”的标准是什么?
    
    那些投稿或者发表时尚未成为“全国知名作家”,但是后来成为所谓“全国知名作家”,他们的手稿如何处理?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27:14
    对于1981年到1992年之间根据旧的管理办法形成并保管的手稿,1992年新办法生效之后如何处理?
    
    是要立即通知作者本人退回原稿,还是可以在15年到期后(经领导批准后)当废品处理?
    
    实际上,能够卖到废品站的手稿基本上都可以推断是得到领导同意处理的,或者领导对此是默许的,或者领导对此是持无所谓态度的(不闻不问)。
    
    对于那些在潘家园或者地摊上或者收购站购以一定价格购买到的藏家来说,他们是否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28:5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29:24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35:50
    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物权法》106条处理赵庆伟拍卖莫言的手稿,我个人认为:
    
    如果赵庆伟能够证明:
     (1)其购买手稿时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不知道出版社无权处分、更不知道废品站无权出售,这很容易“证明”;相反,证明赵“知情”或者“恶意”却很难);
     (2)是支付了一定合理的价格的(多少算合理暂且不论);
     (3)没有法律规定转让手稿必须登记,所以不需要登记;
     (4)手稿已经交付给了赵庆伟。
    
    结论:莫言先生有权向XX出版社(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无权要求赵庆伟返还手稿。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39:30
    以上个人管见纯属学理分析,仅供布衣书友茶余饭后聊天之用,请勿作为有效的法律解释。如果有任何人依据我的上述思路打官司,输赢本人概不负责。
     :)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46:23
    我想还有一点有意思的地方:我估计赵先生那批手稿是打焖包整批买下来的,卖家往往不允许看货,带点赌博的意思,赵付款的时候甚至根本不知道有谁谁的手稿,这时候根本不存在“知情”的问题。
    
    难道说等赵回家整理的时候突然发现了XX的手稿,就去主动找卖家再加点“合理”的价钱?
    
    只要是出版社主动当作废品处理的手稿,不知情的购买者基本上都可以成为善意购买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手稿的所有权。即使有错,错不在善意的购买者,错在出版社。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48:03
    所以我认为,根据物权法,手稿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给收藏者。
    
    作为手稿的所有权人,收藏者有权合法拍卖!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0:57:03
    有些人也许有点心虚,被别人几句话就给吓住了,害怕重蹈钱氏手稿拍卖案的覆辙,于是拱手“甘愿”捐献。
    
    假如真的是出于公益,捐了也就捐了。但恐怕在现在的形势下,你“主动”捐出去,也不一定有人会“感激”你。
    
    《物权法》何时才能深入人心?
    
    这又让我想到了《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都已经使用了“自动”一词,但是你出去问问,有谁会相信到期会“自动”续期?
    
    可怜今夕月,
    向何处、去悠悠?
    是别有人间,
    那边才见,
    光影东头?
作者:jackmashimin 提交日期:2014-05-28 07:04:17
    这个问题无解 就是热闹一阵 等兴奋完了就没有人提起来了
作者:jackmashimin 提交日期:2014-05-28 07:06:47
    我手头上一份文革的手稿 手稿的作者的女儿找过我说想买回去 人家也没有说如何如何我 后来价格贵就不要了 还有我卖过一些日记本也被人找过 人家只是说老头糊涂了 怎么连这个也卖之类的话 问我能不能买回去 我说我已经卖了 只能找买的人商量
作者:jackmashimin 提交日期:2014-05-28 07:51:35
    作者:hanxichen 提交日期:2014-05-27 10:09:49
     jackmashimin 提交日期:2014-05-26 18:40:56
     看新闻了 老贾説他都是自己放着稿子 他把他原来的稿子哪出来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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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也不行,要是他重新抄了一遍说是原稿呢。这种事不经司法,主事者说了算,拍卖公司说真,继续拍,就继续拍,说假不拍了,就不拍了。经了司法,应该是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说了算。
    
    套用孔网倒霉的客服说的话 我们假设所有买家都是善意的 在这里我们也要假设老贾心不黑
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14-05-28 09:08:35
    贾的东西真伪楼上很多人已经有定论。
    
    既然莫的东西肯定是真的,则莫本人是否可以阻止拍卖?
    
    我个人觉得,就这件事本身而言,赵先生是可以对莫先生say No的,当然,为了礼貌起见,不必say Shut Up。
    
    法律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莫先生这次就莫再多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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