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5 2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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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买卖枪支罪
杀人罪未遂
扰乱社会治安罪
过失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想了几个,不知道钩选哪个?还是另有新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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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08-04-05 23: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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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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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08-04-05 23: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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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仿真枪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枪支的司法解释,那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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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08-04-05 23: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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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的这个题目和一个已有的案例近似。那是有一个人拿枪去杀某甲,打出一枪,没有打中某甲,枪声却把边上有心脏病的某乙吓死了。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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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5 2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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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枪和假枪还是有区别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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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5 23: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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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枪本身的威慑力就有可能吓死人的后果,而假枪就没有
否则,一个小朋友拿个假枪站在暗地里突然蹿出来吓唬一下,另一个人惊吓到,不就成为故意杀人罪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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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0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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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枪发射以后的威力,对旁人足以产生他也会朝我开枪致我死亡的可能,这种惊吓的致命性比假枪的致命性不能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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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08-04-06 0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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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这个假枪的程度。即使是仿真枪,如果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枪支的司法解释,那就以枪支论。
当然了,你这个老黑在法庭上不会说他原以为是真枪,肯定说就是拿了把玩具枪去吓唬吓唬他的。如果万一他运气好,买的这个枪不符合最高院关于枪支的司法解释,那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老胡上面选项中的过失杀人罪在刑法中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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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0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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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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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0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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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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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0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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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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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00: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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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应该是不符合枪支规定的
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异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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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08-04-06 0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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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例本来就是一个假想的案例,是不是枪支由你来假设。如果假设为鉴定为非枪支,那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假设为鉴定为枪支,那就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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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0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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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把真枪,但是忘了装子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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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乐老
提交日期:2008-04-06 0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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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拿着枪支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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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似乎有知识
提交日期:2008-04-06 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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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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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虎
提交日期:2008-04-06 0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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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爱好啥的都有
不要付诸实践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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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七
提交日期:2008-04-06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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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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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茶杯
提交日期:2008-04-06 1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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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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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13: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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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也不对。
看了刑法分则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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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1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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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红没有被吓死,则因为其已经实施的活动,足以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老黑的活动没变,老红却因此吓死了,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反而法定刑不如上述情形了,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严重反而定的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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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愚平
提交日期:2008-04-06 14: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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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意见是: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但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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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怎么办
提交日期:2008-04-06 14: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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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冲动性人格障碍丈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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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handuan
提交日期:2008-04-06 1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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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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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tsbird
提交日期:2008-04-06 15: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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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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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刀
提交日期:2008-04-06 1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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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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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是多情剑客
提交日期:2008-04-06 23: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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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吓人吓死了人,这是属于什么罪?以上例子应和此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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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楼一夜乱翻书
提交日期:2008-04-07 09: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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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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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冰爽茶
提交日期:2008-04-07 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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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既遂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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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cw010
提交日期:2008-04-07 17: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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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茶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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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二爷
提交日期:2008-04-08 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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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罪!
第一:人肯定是死了。
第二:死了的人是由于老黑拿“枪”被吓死的。
第三:老黑拿“枪”未受任何外力胁迫。主观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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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rso
提交日期:2008-04-08 15: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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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老紅有心臟病,如何證明他不是心臟病發作?心臟病人可隨時出事的。說不定老黑拿槍時老紅業已發病。
若是老紅為了躲老黑跑上5樓而心臟病發,這便證實老黑的行為過程中老紅的心臟病由此而發,才可能定一級殺人。
不然可能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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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rso
提交日期:2008-04-08 15: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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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有一例
有一年青人從20樓頂跳下自殺,落到七樓一住戶外窗時被屋內沖出的子彈擊中而死,不然,他會落在二樓的建築工地的圍帳上而不會死掉。開槍的是他的母親。當時她是與其夫吵架,便拿槍向她的丈夫開去,但沒打中她丈夫。過去幾十年她在和丈夫吵架時總是如此,因她和丈夫均知槍中沒有子彈。當槍響後,她和她丈夫都不知發生何事。他丈夫還以為她要真的要他死, 而她還不曉得為何此次的槍為何與往不同。子彈是她兒子在跳樓的頭一天她兒子親自放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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